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111981********,汉族,中专文化,系常州**管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常州市新北区**苑**幢**单元**室。阮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在担任常州**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业)出纳期间,在无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胡某某所在的无锡市**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为**管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份,价税共计人民币715132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03908.08元,上述9份发票均由环亚管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103908.08元。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管业已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和滞纳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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