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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阮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公诉刑不诉〔2019〕165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汉族,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11969********,初中文化,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大道******号,贵州******开发置业有限公司股东。2018年8月15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南昌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昌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明知魏某某准备向其出售的手表系其与合作从香港走私进境的,仍与魏某某通谋,向其支付货款,走私价值72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手表1块,偷逃应缴税款44.883万元。具体经过如下:

2017年5月,阮某某与其司机罗某某在南昌**大厦的***专柜修理手表的时候结识了魏某某,并且得知魏某某经营“南昌市东湖区**名表服务中心”,维修及销售高档手表。2017年5月5日,阮某某、罗某某和阮某某的朋友张某某三人找到魏某某,阮某某向魏某某提出要购买一块百达翡丽牌、型号为5961P手表。魏某某与林某某询价商议后,同意将该款“公价”为110.34万元的手表以72万元的价格出售,魏某某当场将其与林某某的议价内容聊天记录给阮某某等三人看。魏某某告诉阮某某,除了72万元的手表价格外,其还要加收一笔所谓代购费作为利润,且这块手表在香港,如果阮某某确认购买,可以自行前往香港取货。阮某某对魏某某的报价表示接受,但未当场确认是否购买,指派罗某某负责通过微信(微信号为“a2792****”)与魏某某联系,商议购买手表的相关事宜。5月6日,罗某某通过微信告诉魏某某,阮某某已经确认购买这块手表,并要求魏某某前往香港帮他把手表取回来,答应另行支付给魏某某一笔“跑腿费”。同日,阮某某将40万元定金转账至魏某某账户。收到阮某某的定金后,魏某某于5月6日晚乘飞机赶到深圳。5月9日,根据林某某的安排,魏某某在林某某设在香港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取到该款手表。随后,魏某某通过微信告诉罗某某其已经取到手表,当晚赶回南昌,并告知其将把手表和包装盒、保修卡分开带回,手表由其单独随身藏匿走私入境,包装盒和保修卡直接在香港通过快递邮寄到南昌,以避免被海关查获。罗某某将这一情况告诉了阮某某,同意了魏某某的做法。

在得到罗某某微信答复后,魏某某将该块手表戴在手上以藏匿的方式从香港走私入境,并于当天晚上经深圳返回南昌,在***酒店将手表交予阮某某。拿到手表后,阮某某通过罗某某与魏某某商定,向魏某某支付2.6万元的“跑腿费”和利润。2017年5月11日,阮某某将34.6万元的购表尾款转账至魏某某的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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