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69********,汉族,小学文化,浙江**有限公司司机,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8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阮某某驾驶浙JX8****轻型厢式货车在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塑业有限公司厂区内通道倒车,其未确保安全而碾压徐某某,致人当场死亡。案发后,阮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
2020年3月8日,****塑业有限公司向徐某某家属赔偿人民币55万元,徐某某家属对阮某某表示谅解。
2020年3月1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经电话传唤至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洪家派出所接受讯问。
本院认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承认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且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