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142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62501195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乡**村**组,暂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路**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23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在经营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人民北路30-2号店期间,以45元的价格销售保健食品“精品伟哥”一盒(1粒)。
2019年11月19日,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店内查扣未销售的“精品伟哥”八盒共8粒。2019年12月23日,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新碶派出所在其店内查扣未销售的“精品伟哥”三盒共3粒。经鉴定,涉案“精品伟哥”含有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本院认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数量较少,未造成严重危害,自愿认罪认罚,无食药类违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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