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住贵州省福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福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第一次退回福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泉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在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青龙村穿心组安装铝合金时在网上购买一支射钉枪作安装工具使用,使用半年后将射钉枪带回福泉市家中存放,2018年期间使用射钉枪装修几次。2019年6月20日20时许,福泉市公安局民警在开展“缉枪治爆”宣传时,阮某某主动交待自己家中有一支射钉枪,并主动将射钉枪交到派出所民警手中,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阮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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