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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阮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贞检刑不诉〔2020〕189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曾用名无,女,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贞丰县龙场镇****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6月4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5时许,朱某某同阮某某一同到贞丰县**镇****水库捕鱼,二人到**水库后,使用拦河网的渔网在该水库进行捕鱼,后于当日16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非法捕获野生鱼九条,重2千克,经对二人使用的张网(粘网)网目进行测量,网目长宽均为40毫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2.书证;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打渔工具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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