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6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在古田县**镇**村**路**号,住宁德市**开发区**城**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宁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宁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8日移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6日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退回宁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宁德市公安局于同年4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月间,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经批准、许可在古田县杉洋镇杉洋村省道古宁线76公里处经营古田县**加油站,零售汽油、柴油、润滑油。2016年10月间,阮某某又经核准在古田县**镇宁古二级公路**隧道口下200米处经营古田县**镇**燃料油站,零售燃料油(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2017年9月起,因**加油站需改造、国道改道等原因,阮某某为保证盈利、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先后擅自将购买的37吨汽油卸载至**燃料油站,销售给陈某某等人共计8.98吨,获利13500元。2018年8月26日宁德市公安局查获该非法加油点。经鉴定,现场查获28.02吨汽油价值共计284038元。
本院认为,阮某某在经营合法审批的古田县**加油站过程中,未经审批超范围、超地域零售汽油,其行为属行政违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扣押到案的汽油、加油机、账本、塑料桶等由宁德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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