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镇**村**号。2008年10月22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广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并处罚款五百元。2018年6月22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上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一日。2019年9月2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5月10日因寻衅滋事被广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5日,广丰区公安局特警大队在广丰区**镇**村社区吴家圩当地查获一赌场,赌场内以扑克牌“赌小九”的形式赌博,该赌场系被不起诉人阮某甲开设。阮某甲在赌场中抽成渔利、安排其父亲阮某乙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并提供赌博用具,违法所得8000余元。
本案案发时间为2011年7月5日,广丰区公安局于2019年6月10日对阮某甲开设赌场案决定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被不起诉人阮某甲已涉嫌开设赌场罪,但因其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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