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阮某甲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甲,曾用名阮某乙,男性,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86********,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甲等5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以来,被不起诉人阮某甲多次在冷某某、王某某(二人已起诉)和高某某(在逃)三人在习水县大坡镇王某某的住宅、大坡镇杨梅山庄农家乐、水车农家乐等地以打“九九”的方式开设的赌场内,以300元人民币每天的价格帮助冷某某、王某某等人驾车接送参赌人员,共计获利2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阮某甲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