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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阮某甲强制猥亵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一刑不诉〔2020〕Z45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9029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小区****单元**房,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阮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阮某乙、阮某甲、梅某某、黄某某、陈某某五人在海南省保亭县**小区**栋**单元**房阮某乙家里喝酒吃饭,期间,黄某某与梅某某发生争吵,阮某乙欲将梅某某送回家,黄某某也随即冲出去,但被阮某甲拦住,黄某某就一直推着阮某甲到房间门口后被阮某甲抱进房间内摔在床上。阮某甲用胳膊压住黄某某,趁机亲吻黄某某脸颊,黄某某随即反抗,随后黄某某以查看梅某某和阮某乙是否离开为由让阮某甲放开自己,阮某甲便将黄某某放开,黄某某立即跑出房间,到**小区的保安亭处求助,随后**小区保安报警。

本院认为阮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阮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刘朝东

                            检察官助理:王俊霖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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