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诉刑不诉〔2020〕54号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南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4日中午,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村村民与**村村民,因**村修路占用到**村东边的田地而发生争执。当日17时许,被害人阮某乙、冼某甲、冼某乙一起来到南头塘村东边阮某乙的耕地河沟处,查看阮某乙耕地被**村修路占用的情况时,遇到由**村村长阮某丙带领前来的阮某甲等多名村民,后双方发生口角。因得知阮某乙、冼某甲、冼某乙是南头塘村村民,被不起诉人阮某甲便伙同李某甲、阮某丁、李某乙等多名男青年持铁水管、树枝殴打被害人阮某乙、冼某甲、冼某乙,致阮某乙、冼某甲、冼某乙身体受伤。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阮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冼某乙、冼某甲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3日,被不起诉人阮某甲一方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阮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真诚悔罪,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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