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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阮某甲滥伐林木案)_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纳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3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社**号,住江安县**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泸州市森林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胡耀平,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泸州市森林公安局纳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其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泸州市森林公安局纳溪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得知被不起诉人阮某甲位于合面镇胜利村一社“黄金坡”山上的臭椿树准备出售,两人商量价格为每100斤10元购买(200元一吨),由张某某负责采伐、运输。张某某联系了江安县仁和乡黄某甲,商量好过磅称重后以700元一吨转卖给黄某某,并带黄某某到山上看了树子。张某某于2018年8月的一天早上,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请、带领江安县**镇**村村民杨某甲、杨某乙等四名工人,经过被不起诉人阮某甲指引采伐臭椿树13株,制成原木,搬运到“黄金桥”附近公路边,通知黄某甲、黄某乙两父子驾驶货车运输。在装好车准备运输时,黄某甲以没有木材运输证为由拒绝运输,并指挥黄某乙将装好的原木倒于原地(黄金桥附近)。泸州市森林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得到举报派民警赶到现场,将原木扣押于上马镇刘某某货场。后查证,被砍伐的13株臭椿树中有4株属被不起诉人阮某甲兄弟阮某乙所有,且在砍伐前被不起诉人阮某甲打电话征得了阮某乙的同意。经过勘验、检查,黄金桥附近扣押臭椿原木98件,在“黄金坡”山滥伐现场发现臭椿树桩13个,发现丢弃臭椿原木3件。经鉴定,101件原木立木蓄积为:17.2961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阮某甲出卖了9株臭椿树给张某某,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及《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四川省滥伐林木案的入罪标准为15立方米,因被砍13棵臭椿树现已制成原木,无法鉴定被不起诉人阮某甲出卖的属于自己的9株臭椿树的具体方量,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阮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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