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祥检刑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甲,女,汉族,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71********,云南省祥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家住祥云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祥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甲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大理三月街民族节期间,阮某某请去赶三月街的姐姐阮某甲帮忙购买穿山甲甲片。被不起诉人阮某甲以800元的价格在三月街上帮阮某某购买得1袋穿山甲甲片。阮某某准备将穿山甲甲片用于治疗妻子的疾病。因其他草药未配齐,故至今一直未使用。2020年3月17日23时许,祥云县公安局下庄派出所民警到祥云县**镇**村阮某某家缉查赌博案件时,在阮某某住宅查获并扣押了一袋疑似穿山甲甲片。经称量,查获的疑似穿山甲甲片重0.436千克。
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穿山甲甲片来源为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马来穿山甲,穿山甲甲片至少来源于一个个体,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336元。
祥云县公安局下庄派出所于2020年3月18日将案件移送祥云县森林公安局办理。祥云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于次日11时许电话通知阮某甲、阮某某到案接受调查。14时许,阮某甲、阮某某到达祥云县下庄街新大街路口等候民警,民警将阮某甲、阮某某口头传唤到案接受讯(询)问。阮某甲、阮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阮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阮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0.436千克穿山甲甲片由祥云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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