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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防城港市某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防区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单位防城港市**有限公司,2009年3月17日成立,注册资本壹拾万圆,是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花岗岩开采出售,公司住所地为**镇**园**楼,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案由防城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防城港市**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9月,防城港市**有限公司租用了防城区滩营乡**村**组的**岭作为石场开采地点。之后,防城港市**有限公司原法人邓某某在未获得林业部门的许可下,先后将**岭承包给吴某、李某某、张某等人开采石头,致使原有林地被毁坏。经聘请防城港市防城区木材公司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进行鉴定,被不起诉人非法占用、毁坏林地的总面积为83.124亩,其中因采石毁坏林地面积47.9亩(该林地已严重毁坏,植被已灭失),填土破坏林地面积35.16亩(该林地表层破坏、已进行复绿中)。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防城港市**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防城港市**有限公司在林业部门发现其在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占用林地后,及时复绿部分林地(35.16亩),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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