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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串通投标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阳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邵阳市大祥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邵阳市大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大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隆某某(另案处理)、廖某某(另案处理)、邹某某(另案处理)三人通过在长沙的许某某和黄某某,开了22家公司的资质参与隆回**至**路改建项目的投标,但通过资格预审的公司只有17、18家,总共通过资格预审的有60多家,为增加中标概率,隆某某等三人就与被不起诉人阳某某联系表示想要购买其手中的公司资质参与投标,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将手中的4家公司资质以23万元的价格隆某某、廖某某、邹某某三人参与投标。购买了资质后,邹某某等三人掌握了44家左右的公司投标资格。隆回县**至**路**段,一标段约510万元,二标段630万元,工程总造价1100万元,后增加到1500万元,采用的是“合理低价法”的评标办法。邹某某等三人通过串通其掌握的44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其掌握的“江西**建筑工程公司”中标了第一标段,“湖南**建筑工程公司”中标了第二标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阳某某为他人串通投标提供了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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