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8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23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阳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本市仁和区华芝广场沿炳仁线往炳三区金海世纪城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东区陈家垭口隧道出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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