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177号
被不起诉人阳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阳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YZ****的小汽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山前大道钟屋出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阳振林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9.3mg/100ml。
本院认为,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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