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2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阳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桂B***1号小型轿车车行驶至柳州市鱼峰区文惠桥附近时被交警查获。交警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122毫克/100毫升,后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56毫克/100毫升。
2020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经电话联系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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