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女,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4231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住福建省清流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0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阳某某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载朋友阳某甲),由清流县**镇**路**村往**街方向行驶,行至**街**路段时,被清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阳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89.8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87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未造成交通事故和实际损害,又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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