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公诉刑不诉〔2019〕36号
被不起诉人阳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现住四川省崇州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04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在崇州市听江乡喇叭口乡菜馆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13时00分许,行驶至崇州市三江镇听江村明诚路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阳某某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23.9mg/100ml。后在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抽血取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阳某某的血样检验,检验结果:所送阳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90.8mg/100m1。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阳某某所驾驶三轮电动车车辆属性为机动车中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