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阳某甲,曾用名阳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3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阳某甲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恒大帝景小区附近夜宵店饮酒后驾驶牌号湘NX29**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红星路与天星东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阳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1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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