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乡**村**组**号,住成都市高新区天府**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红梅,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阳某某酒后驾驶川A*****黑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自本市武侯区景立KTV门前路段出发,沿本市高新区天府大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本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与锦城大道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阳某某的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和提取血样的乙醇浓度鉴定结果分别为116.8mg/100ml和11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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