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二部刑不诉〔2020〕180号
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住娄底市娄星区**花园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零时36分许,阳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娄底市新星南路与乐坪大道交叉路口地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阳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41mg/100ml,属醉酒状态。
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员信息、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送检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等相关书证;2.犯罪嫌疑人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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