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9〕455号
被不起诉人阳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区**乡**村**号。2019年11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晚上8时许,被不起诉人阳某某醉酒后驾驶川E8****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中山市**镇**处(**红绿灯)对开路段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阳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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