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阳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74********,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四川省仪陇县人,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乡**村**组**号,从事水电工程承包,无前科。2020年7月3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阳某某与他人合伙承包株洲市天元区绿地城际空间站8号地块项目水电安装工程,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阳某某雇佣袁某甲、袁某乙、龚某甲、龚某乙、欧阳某某、聂某某进行施工,袁某甲等六人施工结束后,阳某某共计拖欠袁某甲等六人5个月工资合计99130元未支付。2020年3月18日,袁某甲等六人向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阳某某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调查后通过电话通知等方式要求阳某某到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解决问题、督促阳某某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并于2020年5月29日向阳某某下达“株人社监令字[2020]7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阳某某收到指令书之日起3日内对袁某甲等六人工资共计99130元依法支付到位,阳某某收到上述通知及指令书后没有按照指定时间到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解决拖欠劳动报酬问题。2020年6月8日,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阳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案件移送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天元分局于2020年6月1**日立案侦查,2020年7月3日,经民警电话通知,阳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截至2020年7月17日,阳某某已将拖欠袁某甲等六人劳动报酬共计99130元支付完毕,另阳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