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3198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住广西灵川县****乡**村委**村**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石某某(已起诉)联系被告人阳某某,让其提供微信收款码帮自己转账,并答应利用该收款码每收到一万元并提现到银行卡再操作转账给下一级银行卡,支付给60元的好处费。被告人阳某某将自己的微信收款码提供给石某某为诈骗犯罪流转资金。2019年11月13日,庄浪县被诈骗受害人韩某某被骗的20万元转账到一级账户黄某某农业银行卡中,接着该被骗资金转账到二级账户韦某某的工商银行卡中,当日,该被骗资金又转账给三级账户石某某。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石某某将其中国银行卡中的10000元,将其中国建设银行卡中的10000元全部微信充值后,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阳某某5600元。同年11月13日,被告人阳某某微信收到5600元后,直接将5600元一次性提现到自己名下卡号为6228270146015259471的中国农业银行中,然后利用手机银行操作转账33500元给石某某提供的户名为周某某(已起诉),卡号为6222032103003971304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审查起诉过程,阳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5600元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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