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阳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55********,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住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日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6日下午,阳某某在**村临时村部开会时与村民阳某甲因口角发生争执,阳某甲用砖头砸阳某某,阳某某打了阳某甲一耳光将阳某甲打倒在地,造成阳某甲右股骨骨折。经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阳某甲右股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
(1)2019年1月22日,阳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2019年2月1日,阳某某与阳某甲达成和解协议,阳某某赔偿阳某甲全部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阳某甲出具谅解书对阳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通过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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