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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故意伤害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7********,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0日21时许,阳某某与夏某某因永州市冷水滩区碧桂园工地土方一事在施工现场吵闹,卫某某与徐某某出面制止,夏某某、阳某某与卫某某、徐某某发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在打架过程中徐某某左腿骨、夏某某后脑位置倒地摔伤,阳某某与卫某某身上多处被抓伤。经永州市湘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卫某某的伤势属轻微伤,徐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夏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一级。2019年6月15日,阳某某、夏某某赔偿徐某某、卫某某共计203000元(含医疗费35000元),双方四人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坦白及刑事和解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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