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19〕137号
被不起诉人阳某某,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11951********,汉族,文盲,农民,邵阳县人,住邵阳县**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唐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阳某某素有矛盾。唐某某曾因打烂阳某某家的窗户玻璃、打伤阳某某被邵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09月06日20时许,唐某某又来到阳某某家,一边用石头砸阳某某家的门、玻璃,一边骂阳某某。阳某某便拿着一根摩托车太阳伞伞柄走出房间,追上唐某某后用伞柄将唐某某打成轻伤。
2019年11月12日15时许,办案民警在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家中将阳某某传唤至邵阳县公安局。22日,阳某某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方的全部损失,被害方放弃追究阳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不起诉人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2019年12月11日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是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9_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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