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谷城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0月1日上午10 时许,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和其女儿及两个外孙到本县城关镇汇科恒太城购物中心楼一楼“周大福”首饰专柜选购金首饰,在挑选中阳某某趁店员不注意之机,将柜台上的一条黄金项链偷拿放在手提袋内,后离开。次日专柜人员查看监控锁定阳某某盗窃后报案。2020年10月4日公安民警从阳某某处扣押黄金项链一条并发还给失主。2020年10月13日,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谷价认定字【2020】07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周大福”牌黄金项链,999足金,21.13克,2020年10月1日基准价格472元/克,总价格9973元。
2020年11月1日,阳某某将盗窃黄金项链购买并与失主达成和解,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谷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谷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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