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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等13人串通投标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3********,汉族,大专文化,经商,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住邵阳市大祥区**栋**单元**。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继续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洞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洞口县公安局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14日重报;于2020年10月14日第二次退回洞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洞口县公安局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1月14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底,2017年邵东市杨桥镇、灵官殿镇等6个镇的土地整治项目开始启动招投标,该项目工程分为12个标段,工程总额为3000余万元。被不起诉人阳某某伙同同案人谷某某、周某某(均已起诉)、刘某某、孙某某(均已判刑)五人共联系55家二、三级建筑企业,并将以上企业分别安排至该项目工程的第一至第十标段进行围标,其中,被不起诉人阳某某负责第3、10标段的围标,其安排的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得第三标段,中标金额为2434500元,实际承做人为黄某某(不起诉);其安排的湖南**建筑有限公司中得第十标段,中标金额为2375600元,实际承做人为杨某某。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共从中非法获利342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阳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向本院上缴非法所得3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邵东市杨桥镇、灵官殿镇等6个镇土地整治工程招投标相关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同案人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雷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及同案人谷某某、周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等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阳某某上缴的非法所得34200元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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