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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聚众斗殴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小名小涛),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路**号,现住凯里市**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5月2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0日凯里市公安局对其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

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8月5日凌晨3时许,阳某某伙同刘某某、杨某某(已判刑)等人在凯里市沿江路红岩村路口公路上与唐某某(已判刑)等人持械聚众斗殴,双方斗殴人数合计近50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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