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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阳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31196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湖南省**人大代表,经商,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衡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宋某某、刘某甲(均另案不起诉)花1500元购买了衡东县杨林镇杨林村24组董姓家族20余户共有的位于24组村民董某某家屋侧的一株枯死大樟树准备出售获利。2020年6月17日上午,宋某某、刘某甲,未办理任何采伐手续,雇人将该树锯倒后,由宋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阳某某,被不起诉人阳某某明知该树系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且未办理相关手续,仍以6000元的价格收购了该株樟树,并于同日将该株樟树木材销往福建。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株大树系樟科樟属植物香樟,树龄约为120±5年。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已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记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宋某某、朱某某、易某某、刘某乙、刘某丙、董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湖南省野生植物专家鉴定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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