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900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四川省江油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江油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期间,阳某某在明知秦某某、李某某、未某某、王某某等人非法开采砂石的情况下,以49.8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某等人以挖鱼塘为名从江油市九岭镇景云村十组周家脊河道非法开采的连砂石28200立方米,并于2018年11月以110万元的价格将连砂石出售给江油市龙凤镇**砂厂罗某某、刘某某等人。
侦查期间,阳某某退赃款10万元。
公安机关认定阳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油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江油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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