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阳某某,绰号***,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9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株洲市石峰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日、2019年2月1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日、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2019年2月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新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9月,曾健朋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阳某某,在邵阳市一中旁边的尚书名苑小区,以“重庆时时彩”的方式实施网络赌博。两人租赁了两套住房,一套作为办公场所,一套作为宿舍,并购买了十余台电脑作为赌博工具。曾健朋安排了其妻子张某某、谢泽及其女友、刘骐玮及其女友、何某某等人在赌场做事,工资为底薪加业绩提成。2017年12月左右,赌场因生意不好,便关闭了该赌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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