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阳某甲,曾用名阳某乙,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59********,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住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阳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6日17时许,阳某丁在给自家老屋翻新时,被不起诉人阳某甲认为阳某丁家楼顶的模板超过两家约定的界限,与阳某丁发生口角,阳某甲便去拆阳某丁家屋檐上的模板,阳某丁制止,阳某甲于是拿着拆下来的模板对着阳某丁左背部打了一下,致阳某丁受伤。经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阳某丁有脾挫伤存在,其损伤评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8年9月13日,被不起诉人阳某甲与阳某丁达成刑事和解协议,阳某甲一次性赔偿阳某丁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6800元,阳某丁出具谅解书对阳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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