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18〕123号
被不起诉人阳某甲,曾用名阳某乙,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24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阳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0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阳某甲驾驶湘*****大中型拖拉机,行驶至隆回县**镇**村*组路段时与行人阳某丙发生碰撞,造成阳某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阳某丙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经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阳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明,犯罪嫌疑人阳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及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8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阳某甲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犯罪嫌疑人阳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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