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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阴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248号

被不起诉人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4197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处**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2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阴某某酒后驾驶豫A3****号白色**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北500米处**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阴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9.89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社会服务考察报告、执勤记录表、照片等;2.被不起诉人阴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有郑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阴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社会服务期间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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