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阴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6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乐亭县,住**小区**栋**门。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我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阴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23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乐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阴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未取得清洗危险品运输车辆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去其经营的非法洗车点清洗含有苯、芳烃等物质的危险品运输车储存罐,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阴某某作为危险品运输车的车主,虽违反相关规定,到没有正规手续的洗车点清洗危险品运输车储存罐,也看到了洗罐后的有毒废水流进了埋藏于地下的储存罐内,但对如何处理掉地下储存罐内的有毒废水并不知晓。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供述也证实未向其告知地下储存罐内的有毒废水如何处置。因而,根据现有证据,从主观上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阴某某具有犯罪的故意,从客观上亦不能认定其存在直接排放有毒废水的行为。乐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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