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阴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25271965********,汉族,初中文化,系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信用社**,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4月8日被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9日被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5日被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3日、2019年8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7月3日、2019年9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2019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中旬,犯罪嫌疑人阴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当地村民将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渡口堡乡赵家夭村米旦沟山上的林木砍伐,被砍伐林木所有权为当地村民李某某所有,是阴某某花费400元从李某某手中购得。经现场勘查及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怀安县渡口堡乡赵家夭村西北被砍伐林木为杨树,共计86株,立木蓄积为23. 717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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