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鄯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绰号“**”,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1969********,维吾尔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鄯善县,家住:鄯善县鄯善镇***小区**号合院**栋**单元***室,个体户,无前科。于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根据鄯善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10月29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4月,被不起诉人阿某某从辛某某(另案处理)处以10万元价格买了鄯善县新城西路加油站对面空地,并实施建筑,在此期间被不起诉人阿某某与当地机油店老板(唐某某)发生土地纠纷,后唐某某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非法违建工程反映鄯善县城建局,鄯善县城建局孟某某副大队长核实违章建筑工程后带队劝阻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施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非但不听劝说,反而叫社会上的朋友艾某某前来帮忙,被告人艾某某纠集被告人阿某某、依某某等人以聚众造势,恐吓等方式阻碍城建局工作人员依法拆除违章建筑,被告人艾某某手里拿着两块砖互相砸在一起,并大声吼“谁敢拆房子”等威胁城建局执法人员,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推搡执法队队长孟雷,城建局执法人员下达停工通知书后就回去了。还有一次因为唐某某的爸爸在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盖的房间内小便,然后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就辱骂唐伟权的爸爸唐某有,并用手打伤了唐某有的眼睛,然后唐某某报警后警察到现场,并调解处理的此事,当时艾某某和沙某某(绰号**,已去世)二人也在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照片及指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同案犯),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签署具结书,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不是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与团伙的其他犯罪无牵连,2012年以后没有实施新的犯罪,结合综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鄯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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