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美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甲,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86********,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住美姑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美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美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初,被不起诉人阿某甲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卢某某,并确定了恋爱关系,卢某某在2016年7月初支付了阿某甲家彩礼钱人民币60000万元。2016年7月11日,阿某甲和卢某某在卢某某的老家山东省东明县民政局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阿某甲在结婚后多次以亲人病重为由回四川省美姑县,并找各种理由拒不回家。在2018年3月18日以人民币210000万元的彩礼,嫁于美姑县酒库乡处火千村村民阿某乙并共同生洛至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甲与原配偶卢某某登记结婚后,又与阿某乙举行“彝族”婚礼,并和阿某乙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至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度,严重侵害了卢某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重婚罪。但案发后,阿某某甲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还受害人的彩礼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阿某甲系初犯,悔罪态度明显,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阿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美姑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美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