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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次某某盗窃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次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421292001********,藏族,高中文化,拉萨市**中学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芒康县,住本市城关区**社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审查起诉阶段无。

本案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次某某、阿某某与格某某(15周岁,侦查机关移交家长严加管教)、巴某某(13周岁,侦查机关移交家长严加管教)在本市城关区嘎玛贡桑打完台球后来到城关区仙足岛。经格某某提议,决定以拉开路边车辆车门的方式偷取车内财物,后边走边拉路边车门来到本市乃仓大酒店地下停车场内。4时17分许,四人发现被害人德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起亚牌棕色智跑SUV车辆(车牌号藏A****A)右后边车窗未关,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因身体不适(肚子不舒服)离开。随后格某某从车辆右后边车窗进入车内,巴某某及被不起诉人次某某负责望风。格某某从该车副驾驶工具箱里黑色钱包内盗窃现金后,四人离开乃仓酒店地下停车场,乘车前往本市城关区红旗路。途中格某某将现金交付给巴某某,巴某某在车内数钱后发现有5000元人民币。在本市城关区红旗路一家饭馆内,巴某某给每人分赃1200元人民币,剩余200元人民币用于支付四人饭钱等费用。

2020年11月1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次某某到刑警支队一大队投案自首。被不起诉人家属向被害人德某某退还7000元人民币,得到被害人谅解。经核查被不起诉人次某某为本市**中学在校学生;被不起诉人次某某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被不起诉人次某某自愿认罪且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退赔谅解、在校学生、初犯的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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