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勒泰市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011970********,撒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勒泰市**村**号,住阿勒泰市**镇**村,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勒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9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阿勒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左右,被不起诉人阿某某从罗会友处购买3盒电雷管(共300枚),用于其在富蕴县库布拉山矿区扒矿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阿勒泰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所购买的雷管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爆炸物的条件,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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