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图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31301987********,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麦盖提县,**镇**团**连**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5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图木舒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买某某、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库某某等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6日、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01时27分许,在图木舒克市**团**连路段买某某驾驶一辆新Q·*****号三轮载客摩托车拉载其妻子阿某某及女儿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莫某某驾驶的新电Q·*****号三轮电动车追尾碰撞。事故发生后,买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提出去看看案发现场,买某某未听取劝告,和被不起诉人阿某某一起推车逃离现场。因推不动肇事的三轮载客摩托车后,打电话叫被不起诉人库某某帮忙将车拉到家中用床单盖上。事故造成乘坐新电Q·*****号三轮电动车的被害人海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莫某某受伤,两车受损。
经图木舒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买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莫某某、海某某在此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兵团第三师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2019]第66号尸体检验报告书分析意见:被害人海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作出(2019)3939号司法鉴定:买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0mg/100mL。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作出0915号司法鉴定:现场散落物为新Q·*****号三轮摩托车所留;事故接触点确定为东西方向位于中心线东侧2.6m -2.7m处,南北方向距北侧轮胎印记2.1m-2.2m。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阿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4.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兵团第三师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的鉴定;6.勘验、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根据买某某的安排,事故发生后推车离开现场,又多次劝丈夫回到现场查看,其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阿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涉案财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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