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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三坪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88********,哈萨克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住头屯河农场**小区**期**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三坪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三坪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喝酒后,驾驶牌号为新A5****号黄色长安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第十二师头屯河农场朝阳西街路段,被三坪垦区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三坪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将阿某某带至三坪农场医院采血进行调查,并委托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对依法采集的阿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新交司鉴中心[2020]法毒鉴字第AKJ0012号检验结果为:阿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6mg/100ml。被不起诉阿某某归案后,对危险驾驶的行为供认不讳,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认罪认罚、坦白、系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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