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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湟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住湟源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湟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湟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23时15分,被不起诉人阿某某酒后驾驶青AA****号小型汽车沿拉牙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公里加400米处时,因驾驶不当车辆与道路右侧树木相撞,致驾驶人阿某某、乘车人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井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阿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协议书等;2.证人铁某某、王某丙、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阿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湟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湟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11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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