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阿卜杜瓦柯.麦提库宛阿某某,男,1987年4月11日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2221987041129166532221987********,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墨玉县雅瓦乡明亩村3组74号新疆墨玉县**乡**村**组**号,现住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社区G区35栋二单元203号长沙县**街道**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卜杜瓦柯.麦提库宛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阿卜杜瓦柯.麦提库宛阿某某独自在长沙县中南汽车世界二手车市场喝了两瓶中国劲酒。2019年12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阿卜杜瓦柯.麦提库宛阿某某驾驶无证摩托车从中南汽车世界恒广国际出发,沿长沙县特立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特立路恒泰风格城市项目路段时,与左转弯的杨某杨某某驾驶的一台货车相撞。造成被不起诉人阿卜杜瓦柯.麦提库宛阿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不起诉人阿卜杜瓦柯.麦提库宛阿某某被送往长沙市八医院就诊,并进行抽血送检。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阿卜杜瓦柯.麦提库宛阿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6.4毫克/100毫升。
经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阿卜杜瓦柯.麦提库宛阿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阿卜杜瓦柯.麦提库宛阿某某与货车司机杨某杨某某就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达成协议。
2020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阿卜杜瓦柯.麦提库宛阿某某经民警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阿卜杜瓦柯.麦提库宛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杨某杨某某的证言;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阿卜杜瓦柯.麦提库宛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卜杜瓦柯.麦提库宛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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