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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75********,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嘎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5日21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阿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蒙G**的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河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霍林河大街与柳荫路交汇北100米处时,被通辽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阿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26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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