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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529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2211999********,维吾尔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县,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阿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F****8的小型轿车由贵阳市云岩区西二环往北京西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云岩区西二环与北京西路交叉口50米处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设卡查获。2020年9月9日22时44分,民警经对阿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3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云岩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1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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